法制網北京5月8日訊 記者胡建輝 衛生計生委起草的《醫療質量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今天公佈,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辦法規定,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管職責,造成嚴重後果的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。
  辦法規定,醫療機構應當完善投訴管理、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上報等工作,及時化解糾紛,妥善處置醫療事故爭議。辦法明確,醫療機構開展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範圍、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工作、使用不合格或者未經批准使用的醫療技術、儀器、設備、藥品、耗材、試劑開展診療活動的,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。
  辦法強調,醫護人員在執業活動中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違反衛生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制度、診療規範或者技術操作規範,造成嚴重後果的;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搶救和診治,造成嚴重後果的;泄露患者隱私的;開展醫療活動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則的;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醫療技術、藥品、設備、器械、耗材的;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。  (原標題:衛生計生部門失職將受行政處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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